●今日聚焦 12月5日,河南南阳市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公交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她反抗并向司机求救要求其报警,司机没有及时施救,一车乘客也无人伸出援手,造成她被疑犯拖下车,遭遇殴打。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乘客不义司机却已违法 此事件透出的冷漠和麻木,再次深深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除严惩歹徒外,很多人还认为应惩罚司机和乘客,并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惩罚“见义不为”者。 不过,公允地讲,诸如冷漠、怯懦、无情等情绪化的道德批判很难全面解释“坐视女孩受辱”现象,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等未免有混淆道德和法律界限之嫌。其实,事件并非无法可依,只有厘清责任,才能追究责任。就事论事,坐视女孩受辱,乘客不义,而司机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同法》在“客运合同”章节中明文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作为消费者还是乘客,女孩都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益,否则承运方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承运方的代表,司机拒绝对遇险乘客施救明显违法。所以,司机被停职调查仅仅是第一步,对于女孩受到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客运公司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很大程度上讲,“坐视女孩受辱”事件发生,恰恰因为司机的失职失责,直接造成和放大了“旁观者效应”。如果当时司机挺身而出,事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陈广江 法律该如何斩断咸猪手 或许许多读者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报道的是猥亵女孩,警方却以寻衅滋事将之治安拘留呢?事实上,对于王某是否猥亵女孩,警方还在调查中。这并非警方有意偏袒,而是对强制猥亵妇女者进行刑事追究,仅有被害人陈述还不够,需要掌握进一步的证据。 以该事件为例,大巴车上装着监控,可有限的监控设备难以保障毫无死角,尤其在座位低部这种较封闭空间,能否获得关键证据,令人堪忧;其他乘客能够察觉双方产生争端,但是否有人看到猥亵过程,也是个未知数。我们期待警方能够尽最大可能还原事情真相,同时也呼吁在场的知情者勇于站出来指证。 如今公交猥亵事件多发,有些行为可追究刑责,有些却只构成行政处罚,惩罚相对较轻。笔者以为,要用法律斩断公车咸猪手可采取四个措施: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个法定要求须严格落实,必要时可通知所在单位;二是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直接明确为10日以上拘留;三是增设“人身禁止令”制度,对“咸猪手”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进入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对违反者予以追加惩罚;四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保障公共场所监控死角最小化,并使监控处于开启状态。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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