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小李被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一个早上,他乘公司的班车上班,他坐在最后一排的中间位置。途中,班车行驶到一座桥头,发生剧烈颠簸,小李没有系安全带,整个人被弹起,又重重地跌回座位。 小李当即感到腰部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因外伤致腰一椎体爆裂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 事后,小李及家人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班车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物业公司则认为,该班车是租用的,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赔偿。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员工在驾驶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产生剧烈颠簸,造成小李受伤,对小李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李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经营公司承担7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小李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通讯员 贝璎 北法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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