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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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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国际红色通缉令

  2013年9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抓捕涉嫌策划参与肯尼亚恐怖袭击的英国籍女子萨曼莎·卢思韦特(绰号“白寡妇”)。
  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总部

  新华社2014年12月11日播发了题为《503名中国人遭全球通缉,包括程维高之子》的文章,截至12月8日,公安部借助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503名中国人进行全球通缉,其中,逾三分之二的被通缉者涉经济犯罪,不少还是被国内媒体广泛报道的知名贪官以及贪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截至目前,已有428名外逃经济犯罪人员被抓获。

  那么,国际刑警组织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组织?红色通缉令有什么样的效力?国际刑警可以到一个国家逮捕被通缉的罪犯吗?抓回外逃罪犯一定要走引渡程序吗?

  【关于国际刑警组织】

  创建:源于摩纳哥大公与女郎调情

  19世纪中叶,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发明与运用,为人们的跨国旅行提供了方便。当时,人们就意识到建立国家之间警察合作的必要性。把此事提到议程上的是摩纳哥大公阿尔贝特一世。

  1914年,66岁的阿尔贝特和一位德国妙龄女郎邂逅于赌博俱乐部。女郎和男友在赌博时,多次通过一条秘密通道避开王宫的警卫溜到阿尔贝特的私人房间。一天晚上,她和大公在花园长椅上调情,男友趁机盗走了大公房间的许多珍宝,随后两人跑到了意大利。大公束手无策,因为摩纳哥警察不能到意大利抓人。于是,阿尔贝特产生了建立国际间警察合作组织的念头。

  当年,阿尔贝特邀请世界各国的法学家、警察和司法官员到摩纳哥开会,会议的名称叫做“第一次国际刑警大会”,共有24个国家的188名代表(其中3名女性)参加了会议。大会达成了在打击国际犯罪集团的斗争中互相协助和交流刑侦科技情报的协议,并决定建立国际警察犯罪档案中心,确定法语为大会和国际警察联络的工作语言。

  一战后:发展成为政府间合作组织

  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的倡议者是奥地利国家警察总监兼维也纳警察局局长约翰·斯克伯。他向世界各警察组织发出了300多封邀请信,共有138名代表出席了1923年9月3日-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中国也派了代表参加(但代表在大会结束后才到达)。

  大会决定成立“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永久办公地点设在维也纳,国际刑警委员会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欧洲各国的首都轮流举办。

  第二次国际刑警大会后,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23年到1933年,该组织共协助捕获了3240名犯罪嫌疑人。

  二战爆发后,希特勒尽一切努力控制国际刑警组织,并于1941年4月15日将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迁到柏林西郊。

  二战结束后,于1946年6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15次国际刑警大会,决定将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由柏林迁往巴黎。法国为战后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法国为秘书处免费提供办公楼,并为总部工作人员支付工资。

  1956年,国际刑警委员会更名为国际刑警组织。1967年,国际刑警组织启用了自己独立的办公楼,在打击国际犯罪斗争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71年,联合国承认国际刑警组织是政府间合作组织的地位。1989年,国际刑警组织由巴黎迁往法国中部城市里昂。

  国际刑警组织从2004年起向联合国派驻特别代表,并从2009年起向欧盟派驻特别代表。

  今日: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

  2014年是国际刑警组织创建100周年。为此,第83次国际刑警大会于2014年11月3日-7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发源地摩纳哥举行。目前,国际刑警组织有190个成员国,是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主席是来自法国的米雷耶·博莱斯塔兹夫人,秘书长是来自德国的尤尔根·斯托克先生。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国际刑警组织将依据国际法运作,其职能是加强成员国刑事警察机构之间的合作,打击犯罪活动。国际刑警组织必须保持中立,不得从事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活动。该组织常任工作人员均代表该组织,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国际刑警组织的工作语言是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国际刑警组织机构如下: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国中心局、顾问、档案管理委员会。

  国际刑警组织的经费来源一个是成员国年费,另一个是接收的礼物和馈赠等。2014年,国际刑警组织总收入7800万欧元,其中68%是成员国年费。

  作用:主要提供信息服务和起协调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工作是提供跨国犯罪信息(信息由190个国家中心局和其他官方以及非官方组织提供),协调各国警察统一行动。所以,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工作就是信息搜集与处理,为此,国际刑警组织与各成员国中心局保持365天24小时热线联系,中心局把自己掌握的犯罪信息传到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或主动发送到相关国家,或供成员国中心局随时调用。英国、美国等国家,每年与国际刑警组织交换几十万条信息。

  国际刑警组织还把反腐败列为重要工作,向成员国提供详尽的经济犯罪个人和全球资产信息,帮助成员国缉捕经济犯罪者和收缴被贪污的公共财产。

  国际刑警组织还于2013年在新加坡建立了全球信息处理中心,扩展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并把脱氧核糖核酸(DNA)及指纹纳入数据量。

  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载有239人的客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联,国际刑警立即查出飞机上有两名乘客使用失窃护照,一本是奥地利护照,另一本是意大利护照,这两本护照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在泰国被盗。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国际刑警组织拥有庞大的护照信息量。

  【关于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效力取决于各国的态度

  国际刑警组织有8种“通告”。“通告”由各国中心局、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及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审核通过后向所有190个成员国发布。

  蓝色通告:征集犯罪嫌疑人信息(信息来自各国中心局)。

  绿色通告:犯罪警报,要求成员国对某一潜在的犯罪分子严密监控。

  黄色通告:征集或提供失踪者或健忘症患者的一些信息,请求查找或辨认与该信息相符的人。

  黑色通告:征集不明尸体信息,寻求对其进行辨认。

  橘黄色通告:告知对公共安全会带来紧急危险的人或事物。

  紫色通告:提供或征集与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有关的信息。

  国际刑警与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告:则是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确认的被制裁个人或组织的。

  红色通告:媒体所说的“红色通缉令”,该通告上印有被通缉人的照片、生日、国籍、所讲语言、详细体貌特征、护照号码和指纹。红色通告相当于逮捕证,任何成员国收到此通告后,应对被通缉的人实施逮捕并羁押,直至将其引渡或通过其他途径转交给申请国。

  需指出的是,国际刑警组织不会主动签发红色通缉令,而是根据各成员国的申请或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如2011年9月9日,国际刑警组织根据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签发了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红色通缉令,罪名是屠杀、迫害民主抗议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

  虽然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后有义务逮捕被通缉的嫌疑犯,但因要涉及引渡等问题,而国家之间因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执行红色通缉令的力度是有差异的,红色通缉令并不具有国内通缉令那样的法律效力,甚至国际刑警组织也不时为此与其成员国发生矛盾。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组织,它不具有像联合国那样的约束力和制裁手段,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红色通缉令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各国对事件的态度。但出于对等原则,如果一成员国家受到另一成员国的错误对待,前者可以拒绝与后者的司法合作,也就是说,如果甲国不逮捕和引渡乙国通缉的罪犯,乙国也不会逮捕和引渡甲国通缉的罪犯。

  【关于国际刑警电子护照】

  要和国籍护照一起使用方有效

  2009年10月13日开始,国际刑警组织向其高级调查人员颁发了国际刑警电子护照,并要求各成员国对持有国际刑警电子护照的人员给予免签待遇,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持有国际刑警电子护照的国际刑警,在任何国家都没有逮捕被通缉罪犯的权力,他(她)只是协助成员国刑事警察进行犯罪信息分析和调查。

  例如,国际刑警组织聘用法国人,美国发生恐怖袭击,国际刑警的这名法国雇员要到美国帮助破案,他可以持法国护照连同国际刑警的电子护照一起入境美国,无需另办签证。他到美国后,不是自己去搜捕恐怖分子,而是与美国警察一起处理犯罪信息,分析案情,把美国警察掌握的犯罪信息与国际刑警组织掌握的犯罪信息综合在一起全面、系统地分析。

  到2014年10月,有100个国家承认国际刑警电子护照,但要求必须和国籍护照一起使用方有效。另外有83个国家正考虑承认国际刑警电子护照。

  上文已述,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红色通缉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为此,一些国家便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推出了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逮捕令。

  比如,欧盟2002年通过了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彼此签发的欧洲逮捕令———就像自己国家签发的逮捕令一样,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司法程序,无需启动引渡程序即可将外逃罪犯逮捕归案。2013年,欧盟各国共签发了3万份欧洲逮捕令。

  【关于引渡】

  并非是抓捕外逃人员的唯一手段

  引渡最大的障碍有四个:

  一是“双重犯罪”,被请求人在请求国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被请求国也被视为犯罪行为。

  二是“死刑不引渡”,如果申请国有死刑,而被申请人的犯罪可被判处死刑,则被申请国不予引渡。

  三是“国民不引渡”,一国国民可以到另一国犯罪,回来后就可以免除犯罪事件发生国的法律制裁。世界大多数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条款,这主要是因为主权问题。

  四是“外交程序”,引渡是一个外交程序,执行起来繁琐,周期很长。

  目前,国际多边协议有取代双边引渡条约的趋势,至少是弥补了双边引渡条约的盲区,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等都有关于引渡的条款,当然,具体操作仍需当事两国进行谈判解决。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引渡“条约前置主义”,即使一个国家没加入引渡双边或多边条约,仍能通过谈判协商抓回罪犯。

  除了欧洲逮捕令外,英联邦国家间的签注逮捕令制度也可绕开传统的引渡程序,让逮捕外逃罪犯更便捷。所以,现在抓捕外逃人员的途径很多,也比过去更容易,更便捷。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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