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后的养老之路将会怎样? 2014年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这已经是这部浙江的“养老法”第三次审议。这也是浙江首次对社会养老综合服务的立法。草案中听取了建议,新增了“上门探询”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新名词。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草案增加了一块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失独家庭,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草案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保障农村五保、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优先考虑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服务需求。 目前,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也是养老的基础。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养老义务,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有计划地推进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通过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开展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银龄互助、志愿服务。 草案还鼓励兴办老年康复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防止虐待老人事件发生。社会的养老需求越来越大,而相应的服务人员却呈现出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流动性大等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校、职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和补助;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在.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方面,草案也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据《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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