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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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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规定情形外
不得单独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商报讯(记者 陆麒雯 通讯员 邓天武)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明确募捐备案主体、募捐方式、备案部门和程序、募集款物的管理、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限等内容。《意见》自本月18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对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组织的备案要求:红十字会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的,实行事后备案制;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募捐组织)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制;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职工或本社区(村)居民(村民)中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除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意见》规定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情况,及其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其他募捐组织备案,应在单独开展募捐活动前5日内,到募捐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募捐备案手续,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情况,在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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