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 日前江苏省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从2月1日起,江苏驾驶人再出现违法行为,不仅面临罚款记分,还将面临失信惩戒,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属于失信行为。失信者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以及参加公务员考试等方面都将受影响。(1月14日《法制日报》) 有利于形成守法氛围 有人认为,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交通违章属于法律范畴,而信用记录属于道德问题,两者不能混于一谈。违反了交通法规,在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还在个人信用上记上一笔,有重复处罚之嫌。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但违反法律一定有违道德。违反了交通法规还要在道德层次给予惩戒,从逻辑上讲没有问题。也许你会说,有时候违章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当你的违章造成了交通事故甚至人员伤亡的时候,就算无意也于道德有亏。 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有一位朋友经常交通违章,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出事,不管是因为他驾驶技术不高,还是因为他性格急躁,他在你心里的“信用等级”都会下降,你借给他钱、聘用他做自己员工的时候,心里都会掂量掂量。 从某种意义上讲,“违章20次算失信”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不是严了,而是松了。让一次违章就进入信用记录,也未尝不可。想当年,一招“醉驾入刑”,马上把醉驾治理了。如果真的闯一次红灯就影响银行贷款,影响到孩子上学,相信我们每个人过路口时都会小心,有意和无意的违章都会大大减少。 规定是给违反者定的,只要你不违反,再严格也和没有一样。建立起社会联动的信用机制,事实证明这是成熟的社会管理方式,有利于形成公民整体遵规守纪的环境,让整个社会变得健康有序。刘昌海 株连式处罚并不可取 毫无疑问,江苏此举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若能执行到位,想必当地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大为减少。然而,这种株连式处罚有欠妥之处。 首先,这构成重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固然需要打击,但现行的法律已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进行了相应处罚,假如认为处罚过轻,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减少违法行为,那么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加重罚责以解决。法治社会要讲责罚对等,违法者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障,处罚并非越重越好或越多越好,因此不能随便附加处罚。 其次,违法和失信是不同的概念。虽然违法者多有失信,但并不能等同于失信。例如,某人违法驾驶,仍可能信用极佳,是生意上的好伙伴、银行的好客户;处处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信用未必就好,“老赖”出于个人安全考虑,也可能很遵守交通规则。 此外,交通部门可以让交通违法挂钩信用,株连于就业及其他许多方面,其他执法部门为了提升执法效果,是否也可依葫芦画瓢?如此,我们每日将活得战战兢兢,如何还敢出门? 社会信用缺失是个大问题,近年来,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各地,都十分重视征信系统的建设。正因为其重要,就更应该保持其纯洁性,只有真正的失信行为,才应该录入征信系统。假如将征信系统当成一个什么都可装入的筐,或者成为一种辅助执法的工具,将使征信系统建设迷失方向,无法发挥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的作用。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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