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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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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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可否公布小偷照片?

  ●今日聚焦

  19日,福建福州一民警抓获一名此前被网友公布照片的惯偷,随后公布小偷在派出所正面照和其扒窃记录。办案女民警称,小偷被抓后求情未果、叫嚣称出来后还会偷,并威胁民警,无奈之下公布其照片让公众监督。事后,她自感此举不妥,遂将照片权限设置为不公开。(1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折射敬畏权利意识缺失

  女警由兴奋抓获小偷、晒正面照片,到自感此举不妥而主动纠错,态度的转变,是舆论压力倒逼的结果。这件事过去了,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能小看。

  女警的态度转变,不能掩盖此前她内心缺乏尊重小偷(可以延伸到公民)权利意识的真问题。事实上,“小偷”只是我们的习惯性称呼,在法院未判决或行政机关未正式处理之前,他只能算是盗窃嫌疑人。作为嫌疑人,他依然是一个公民,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察侵犯嫌疑人权利,已是老问题了。从绳牵小偷、带“小姐”指认现场到“公捕大会”,少数执法人员的权利尊重意识仍然比较欠缺,问题的根源不是他们不知道要尊重公民权利,而是养成了无意识的行为习惯,有的甚至是故意为之。

  民警是正义的象征,民警执法的目的既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二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只注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忽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以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方式达到目的,都属于不当执法。若是执法权力不受约束,既损害法治尊严,也与依法治国相悖。

  此前媒体曾屡次报道,有的人抓到小偷就痛打,有的人将小偷绑在电杆上,有的人在小偷面前挂一块牌子示众……民警公布小偷照片的行为,虽然事小,但本质上与上述行为一样,都是藐视公民正当权利的表现。王捷 

  惯偷无须保护其肖像权

  小偷未经法院审判前,还是犯罪嫌疑人,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民警擅自公布其照片确实不妥,特别是在小偷有悔罪表现准备改过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小偷照片,可能使小偷获释后遭遇歧视,无法顺利融入社会,因生活无着只能重操旧业,导致继续危害社会的恶果。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警方不会公开已落网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这也是有网友质疑公布小偷照片是否合理,而办案女民警事后将照片权限设置为不公开的主要原因。

  但如果小偷行窃罪证确凿,且公然叫嚣坐牢出来还会偷,那么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判其重刑的情况下,为防止其不久后再次行窃,危害公众利益,警方公布其照片提醒大家注意,并不构成对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过分拘泥于保护惯偷的肖像权,禁止公布小偷照片,等于变相协助其隐藏身份,继续混在人堆里行窃,显然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也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当然,面对屡教不改的惯偷,除了公布其照片,是不是有更好的办法来阻止其继续行窃呢?比如可在公交、地铁站台和车厢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装上摄像头及报警装置,以方便取证和抓捕。毕竟,很多惯偷的犯罪金额早已够判重刑,只是很少被抓现行,才能继续行窃。解决好扒窃取证难题,对打击惯偷的嚣张气焰显然很有帮助。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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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