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33号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一些新规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关注,不少人认为车购税可以少缴了。 事实是这样吗?对此,记者采访了宁波国税局的相关人士,了解到新规实施后对车购税的征收变化不大,《办法》只是针对国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方式做了改变。 记者 王婧 通讯员 张博 邱健 车辆生产企业定期要将其生产的车辆的型号、市场指导价、出厂价等上报国税总局,并由国税总局来核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这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一些新款车型也在对外销售,由于这部分车国税总局还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老的规定就是由征收地税务机关按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来核定计税价格,会出现比票面价格高的价格来征收车购税。 新的办法就是变为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不过,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那么,我们购车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和销售商商量好,把购车成交价格开低,就能省税款了。”有消费者如此问询,宁波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此法并不可取。首先,绝大部分车辆的购置税还是要受到最低计税价格的限制;其次,发票低开是一种逃税行为,消费者、销售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温馨提示 ●申报期限: 缴税申报有两个月时间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此期限,每天加征应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退税管理: 车辆退回经销商可准予退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可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