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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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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4年再次行使立法职权

人代会立法有望成为新常态

  商报讯(记者 张昊)昨天举行的市人代会闭幕会,比往年多了一项新议程:人大代表用手中的表决器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是市人代会时隔14年再次行使立法职权。

  “2001年2月举行的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还是程序性的法规。如果就实体性法规而言,这还是历史上头一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乐君告诉记者。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勇2月4日在参加审议时表示:“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常委会是受大会委托行使这项权力。因此这次人代会审议表决法规草案的探索,是对这项制度的恢复,很有意义。”

  何乐君认为,此举将充实人大代表立法权,有助于增加立法民主含量,提高立法质量。

  代表们也纷纷对此举点赞。市人大代表、市律协副会长叶明对此评价:“以前,法规草案制定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较多,虽然也经常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但让全体代表审议并表决极为罕见,这是鼓励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市人代会立法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可吸纳490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后者主要由47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

  尽管地方人代会和同级常委会的立法效力是一样的,但由于人代会会期较短,议程众多,审议立法又需较长时间,还需一定的专业知识等诸多原因,市人代会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一直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不约而同”的步伐构成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大的背景———2014年1月,湖北省人代会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是该省首次人代会立法;同年的北京市人代会,更是审议了3部地方性法规;11天前,也有3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上海市人代会表决。

  《人民日报》去年11月曾刊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文章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草案的次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何乐君表示,人代会立法有望成为新常态。涉及特别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等地方性法规纳入人代会立法,将是今后趋势。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将提请市人代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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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