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之争,终迎来结果。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但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2月11日中新网) 从舆论的普遍观点和从法律规定的追溯上看,青河县国土部门的“妥协”,并不意外。尽管不知道这种转变中,有多少是考虑到舆论的影响,又有多少是真正源自对于法律精神的还原,但无论怎样,较之于以往类似案例的结果,该县国土部门最终承认牧民对狗头金的占有权,姿态仍值得肯定。 即便从现有法律的角度,经过法律学者的论证,这块被牧民偶然拾得的狗头金,其实既不属于文物,也不属于矿藏、埋藏物,就应该归拾得者所有。更有媒体指出,从古今中外的法律或惯例来看,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作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这一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也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其本源固然有当下法律相关规定的欠细化,但很明显,当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狗头金应该属于拾得者,又不仅仅是源自对法律条款的“死磕”。在此前有关乌木、青铜剑等类似案例中,都曾出现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这种公共情绪所对应的某种大众心理倒是更值得正视。 这种心理,有着民间社会对强权威胁私产的某种心理阴影的现实来源。公众关注一块狗头金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出自对于物产保护的本能反应,人们希望从中看到产权被更确切的界定,希望不再出现有与民争利之嫌的公权行为。 虽然目前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已被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但客观而言,产权的保护现状仍旧未催生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比如,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依旧有待强化,可能导致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然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不过是脱胎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上的尴尬现实。 因此,清河县在狗头金事件上选择了“从善如流”,值得赞赏,也或可为后续的类似事件提供良好的示范。但不得不承认,这种“归属”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仍难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的胜利。而公权在物权上的谦抑态度,法律在适用上的民本原则,仍待强化。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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