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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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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驾驶员有急事走了

4个小时后报案保险赔吗

  交通事故后,如果没有及时报警或报案,保险赔吗?昨天,奉化法院判了这样一个案子。

  出险的是一辆宝马车,属于奉化一家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姓林。

  2013年9月21日上午9点左右,林某开着这辆车在宁波办事,在江南春晓撞上了墙,车头受损。

  “当时有急事要赶回奉化,所以没报案就回来了。”林某说,回到奉化后,当天下午1点左右,他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报案时,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还跟我说,没事,不用报案,直到第二天才给我立了案。”

  4天后,江东交警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仅确认了事故后果的地点。一周后,保险公司在4S店给宝马车定损为2.6万元。随后陶瓷公司掏钱修了车。

  没想到的是,公司掏钱修好车,保险公司反倒翻脸不认账了。对方拒赔,理由是他在事故发生后没及时报案,并驶离现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事故损失,存在重大过错。

  林先生急了,以陶瓷公司的名义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林先生认为,他并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通知”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坚持,他没当场报案,事故无法定性,损失无法查清。

  奉化法院认为,陶瓷公司在事发4小时后电话报案,已经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负有及时查勘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没向法庭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其已经善尽及时查勘义务,保险公司所称的事故性质无法确定并非投保人单方造成的。相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7天后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表明其对该次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认可。

  基于以上两点的理由,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6万元理赔款。

  记 者 胡珊 

  通讯员 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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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