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款8万余元,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013年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于是起诉银行,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5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3月5日《新京报》) 银行拒付存款似乎理由十足,即存款实名制要求证实取款人身份。但16年前,银行业并不要求储户实名存款,储户化名存款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接受该化名存款并出具存单的行为,意味着认同该存款的效力,双方一致合意达成了存款合同,均应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到期凭存单无条件兑付存款,如果拿现在的规定去制约以前的存款行为,而拒不付款,属于银行单方反悔的合同违约行为,于情理法理均说不通。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和其他欠款纠纷时,由于当事人书写不规范,导致借款或欠款等债权凭证上的债权人身份未注明或不明确的,则将债权凭证持有人视为债权所有人,对方如果抗辩则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力反证。作为银行,面对持有存单的储户,如果拒付存款也理应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要求储户就化名存单证实所有权,明显属于“刁难”。 银行拒付存款,还违反了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即新法不管旧事,不但要求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规范人们过往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惩罚人们过往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理由很简单,如果权力任性,朝令夕废,人们就无法预测、保持社会行为的恒定性,只会惊慌失措,权利也将任由宰割。 存款实名制要求自然人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该规定于2007年8月方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能调整此前的存款行为,不能对抗储户支付此前存款的请求,拒不付款。相反,银行作为经营者,必须维护好储户对其的信赖利益,这也是维持银行自身良好信誉的需要。进一步而言,如果储户不能证实对化名存单的所有权,是不是永远不能取款,而该笔存款就作为储户违法的“罚没款”归银行所有呢?显然没有这个道理。 银行拒付存款,于情不通,于法无据,说到底还是不讲诚信、服务理念不彰的表现。在笔者看来,这样一起诉讼本可避免,因为其中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银行不惜与储户打官司,貌似被逼上公堂,实则是强势凌人,官司未定,早已信誉失分。 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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