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N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文物局获悉,《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经省政府同意,3月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省级同类《办法》。在物质奖励方面,对公民提供线索、举报走私、保护现场、上交合法来源文物等情况作了奖励规定,其中上交合法文物最高可获得10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奖励。(3月11日《西安晚报》) 上交珍贵文物只得到区区几百元奖励的尴尬,至少在陕西省将不复存在了。面对捡到文物上交该奖励多少的争议,陕西省给出了明确、详细的答案,这种直面问题、呼应民意的做法值得点赞。不过,陕西对上交文物的奖励力度离民意期待还有一定差距,显得不够“大方”。 陕西的《办法》不仅提高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力度,还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对奖励进行了细分,可操作性很强。在备受关注的物质奖励方面,《办法》规定:属一般文物的,奖500元至1000元;一般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现金奖励;属珍贵文物的,给予四至六倍的奖励;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给予七至十倍的奖励。 不过,仔细算算,其实奖励的并不多。2014年陕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030.5元,只有上交“数量较多”的珍贵文物才可能得到最高十倍奖励,即20305元;若是单个珍贵文物,即使是国家一级文物,也只有六倍奖励,即1.2万余元。这种奖励力度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按文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奖励上交者,尚有不小的差距。 所以,相对于文物法“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的模糊规定,陕西明确了奖励标准,的确有进步,但进步的程度有限,甚至有把“廉价奖励”合法化的嫌疑,这和公众期待相去甚远。当然,按照现行“文物须上交,不交则罚款”的法律,保护文物是公民的义务,但如果物质奖励过低不仅会引起争议,还会让法律法规在执行效果上打折扣甚至被架空,不利于文物保护。 重奖上交文物者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事实证明效果不错。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一般来说,文物归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或者拿出文物市场价的相当比例奖励给上交者。当然,这与土地私有制度相关,但我们可以借鉴成功经验,比如进一步提高奖励幅度。国家愿意花上亿元去国外收购流失文物,为何不对本国公民更慷慨些?另外,文物黑市的猖獗,也有奖励过低的因素。 在非法出售获得暴利、主动上交获得不多的现实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应该基于人性的规律或本能,用多数人认可的物质奖励,来规避公民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以最大程度保护国家文物。奖励再“大方”一些,也是决策能力和管理智慧的体现。若资金不够,可以成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总之,办法是有的。 陈广江 网言 @令狐锋:无论怎么说,这比500元是一种进步吧!哪怕是物欲横飞的年代,也是有道义的嘛! @弩化的泯镞:嗯,就怕这里的“最高”,跟房产广告里的“每平方米最低多少钱”是一个道理。 @飞儿de歌儿:这就是对文物的价值观。 @小春系烂Gag王:奖金高,大家才有动力去落实义务,这是实话。 @V慧眼识敏V:个人认为,有些国宝级的东西上交国家是对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宝外流,但前提是必须得支付合理的一定比例的补偿,按东西价值来算,而不是随便像打发叫花子一样。真正尽失民心的根源在补偿上,而非东西上。希望有关部门看到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