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底,市民胡先生在慈溪一家超市闲逛,货架上一盒虫草口服液引起了他的注意。 口服液外包装标签标注了一行小字,“经功能学评价试验结果证明,冬虫夏草口服液对人体具有调节体液和细胞免疫及提高巨噬细胞吞噬作用的功能,可提高人体抵抗力,预防疾病。” 胡先生花了1008元买了3盒。 胡先生对食品安全法相当熟悉。他认为,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上宣传预防疾病是违法的。 胡先生当场向超市投诉,但遭到拒绝。后来,他又打了12315投诉,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向他书面致歉,并且退一赔十。 但超市方认为,他们销售的虫草口服液1997年曾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说明虫草外包装上的宣传是获得过批准的,是合法的。 慈溪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虫草口服液的标注的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已构成欺诈。但“退一赔十”的适用条件是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适用十倍赔偿,虫草口服液属于食品标识不合格食品,不在不安全食品之列,因此不能适用。 近日,慈溪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商品,并赔偿胡先生3倍价款损失。 记者 胡 珊 通讯员 亦茗 施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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