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格商品“身份证”包括 |
编者按: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您维权了吗?您正确维权了吗?值此又一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往年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特整理以下消费维权宝典,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消费维权有五招 根据《消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购物消费要索票 3 商品“身份证”要细阅 2011年元旦期间,王小姐在某商场化妆品专柜买了一套三件装的护肤品,先后使用了2件,都没问题。第三件于2014年2月5日开启使用后,脸部过敏了,医生说是化妆品引起的。王小姐因此向化妆品专柜索赔,但对方回复2014年2月5日该产品已过保质期,之后使用与其无关。王小姐遂致电12315要求调解处理。投诉举报中心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耐心作了解释,王小姐表示理解不再投诉。 4 投诉时效莫过期 关于投诉时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 并非所有消费都可以投诉 根据《消法》规定,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① 经营者个人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②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③ 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④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⑤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⑥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⑦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⑧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⑨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特别提醒 现在,微信营销火热,特别是在年轻人中,在微信上买卖商品成为一种生活时尚,但由于这类经营活动多为个人行为,不在《消法》保护之列,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责任主体,执法部门监管也有难度,所以大家在微信朋友圈中购买物品一定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