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海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被告拿出来一张收条称自己已经还钱了,让法官很有些无语:收条的落款日期居然是2月30日。 去年4月,李某因欠张某的钱还不出,就把自己借给何某的1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张某便开始向何某催讨欠款。 何某也没钱,三番五次找理由拖延。去年7月,张某再一次找到了何某。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何某当场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会在半年内归还欠款。 半年后,何某依旧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一怒之下,张某将其告上了宁海法院。 不料庭审时,何某向法院递交了3份收条,称他已经还了90万元债务,只欠张某60万元。经辨认,3份收条的出具人均是李某,归还日期均在债权转让之前。 法官审查发现,有一张收条的落款时间居然是“2014年2月30日”,于是询问何某是怎么回事,何某支支吾吾地解释:“是2月28日还的,日期写错了。” 知道情况后的张某也一下子懵了,他赶紧打电话跟李某求证。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李某承认这些收条是同一天写的,钱没有收到过,“何某当初再三保证一定会按期还钱,让我先开收条,我真是信错他了。”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言,结合此前何某给张某出具的承诺书,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并未实际归还李某欠款,收条所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判决何某应归还张某欠款150万元。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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