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李运)《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3月18日起公布施行。《办法》根据国务院、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体制、程序、评估、补偿、补助和奖励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 统一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办法》在征收程序、征收评估、征收补偿、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新的内容。 《办法》统一了全市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内容和征收补偿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实现了全市政策基本统一;对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均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或等值换算安置面积,体现了市场化补偿安置原则。 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规定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实施征收。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以上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规定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每户低于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补偿,对住房困难群体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征收程序是保障依法征收的重要内容,《办法》对征收程序作了全面、完整的规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住宅的补偿不低于同期市场价 《办法》规定了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等内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费补偿。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搬迁费补偿。 此外,《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在征收非住宅房屋时,对因征收造成重大设施搬迁、停产停业的,还给予重大设施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期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内容及相关标准也都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或者差价结算补助。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这些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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