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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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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仲裁优势 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在现代生活中,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来,那就是“仲裁”。“仲:中也”,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目前,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且双方有义务履行裁决,如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9月宁波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成立,从法律地位、适用范围等方面确保了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解决纠纷争议的作用。仲裁的特色决定了仲裁应是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记者 周静

  投资者保护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资本市场是公众化投资场所,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但中小投资者仍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侵害。

  目前,投资者的维权渠道主要是调解、信访以及诉讼。当前,调解主要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之下,为投资者和相关证券市场主体提供一条迅速处理纠纷的渠道,具有方式灵活、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就近、及时地化解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存在的不足,就是调解随意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影响调解的质量与效率。信访具有柔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复议和诉讼中事实和证据严格要求的不足;“倾听”和理解体现了“人性化”特点。但是,信访投诉有些是权益侵害的民事责任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确认违法事实的同时需要确认民事责任,超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极易引起重复上访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从实践中看,法院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审理,而此类问题涉及到的当事人大多不愿意将矛盾公开;起诉方认为法院审理周期长,同时败诉方还要上诉,时间和精力上付出的成本相对较高,加上证券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等专业性非常强,而我国还没有专业的证券期货法庭。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根基,监管部门一直把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宁波证监局高度重视辖区新形势下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把投资者保护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宁波辖区积极探索开展证券期货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入证券期货仲裁作为经济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相比诉讼等其他维权方法,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仲裁应是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重要途径

  仲裁是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并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优势。

  一、从成本、效率来比较,采用仲裁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通过诉讼或仲裁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效率)成本。从货币成本来比较,案件费用仲裁费用略低于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如财产保全费等,仲裁与诉讼相当。但从上诉费用来讲,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上诉案件受理费,而仲裁一裁终局制,只有一次收费。从时间(效率)来比较,仲裁也有显见的优势,如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诉讼三个月,仲裁二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间,诉讼六个月,仲裁四个月。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期,诉讼有可能存在上诉期。同时,仲裁程序当事人参与程度高,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平起平坐,友好协调,以和为主,结果预见性高,气氛比较平和,精神上比较愉悦。而诉讼比较威严,程序约束比较多,精神上比较紧张。

  二、从公平方面看,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平。在程序上,仲裁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更进一步保障了仲裁程序的过程公正。

  三、从专业性看,由于仲裁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诸多滞后于证券期货市场发展、不利于及时进行权利救济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就更需要一批有专业知识能力的专业仲裁员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诚信的原则理解和运用法律,及时受理和公正裁决包括证券期货纠纷在内的各种争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比较,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解纷方式,但一般来说,法律关系明确、争议金额较大,双方对立程度较低,注重解决纠纷的时间效率,避免同行竞争宣传等,仲裁是市场参与各方的首选。而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专业性强,保密性要求高,尤其是有些创新业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选择专家型证券期货仲裁员能够使纠纷及时得到处理,化解矛盾。

  仲裁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一大利器

  宁波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为了更好地加强投资者保护,宁波辖区探索成立了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纠纷争议,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宁波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于2014年9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据了解,这是全省首家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由宁波证监局与宁波仲裁委员会共同推动组建的,是宁波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派出办事机构。仲裁中心专门处理证券期货行业的纠纷争议,为证券期货的纠纷争议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仲裁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内,仲裁业务受宁波仲裁委员会指导,日常工作委托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管理。宁波仲裁委员会在证券期货行业内聘请了29名资深的证券期货及法律专业人士为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

  成立仲裁中心,是宁波资本市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宁波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标志着辖区资本市场主体有了依法、方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渠道和平台。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是民事纠纷的四种主要解决方式,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充分利用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接受投诉处理过程中的调解优势,结合仲裁在处理纠纷的优势和特色,建立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两者的无缝对接,为当事人多元化解决纠纷争议提供了有效保障。

  如何利用仲裁保护合法权益

  如何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方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仲裁的基本程序

  仲裁中心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初审后的案件材料报宁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经宁波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中心通知申请人在7日内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费用后,仲裁中心予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发送申请人。当事人可以从仲裁中心统一提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是3人组成,需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和解或者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仲裁裁决会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的期间)作出。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则会在组成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

  为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还制订并公布了仲裁的工作流程,对于投资者提出的仲裁咨询,及时地回应和解答说明。同时,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听取对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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