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仑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了一起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案件。3月10日,法院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4月,北仑某中学初二学生小王在体育课上练投篮动作,不料被同学小曹撞倒受伤,学校马上将他送往医院检查。 小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了2万多元医疗费。伤情稳定后,经过司法鉴定其伤势为十级伤残。为此小王的家人将小曹和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体育活动,当事人应自觉承担身体可能受到伤害的风险。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这起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小王承担40%的责任、小曹和学校分别承担30%的责任。 是不是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沈吉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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