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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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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动车相撞 四轿车车主买单

因为他们违法停车,妨害非机动车通行

  如果有非机动车或行人,在违章停车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不关己”可能也要惹上官司。最近,镇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4年9月,镇海中官路某路口发生了一起2辆电瓶车相撞的事故。

  相撞的原因是,一辆电瓶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而另一辆电瓶车为了躲开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4辆汽车,也借道机动车道,两车避让不及相撞。

  在这起事故中,伤得比较重的是借道的电瓶车主邹某夫妇,当时两人正准备回家庆祝生日。事故中,他们全身多处骨折,邹某构成九级伤残,其妻十级伤残。

  逆向行车的电瓶车主姓王,是名外来务工人员,也受了伤。

  事后,交警认定王某主责,邹某次责,而导致邹某借道的4名汽车车主因为妨害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也须承担次责。

  事故后,王某因为经济状况欠佳,不久便去向不明。

  邹某夫妇在医疗终结后,将王某及不按规定停放的4辆机动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共计30万元。

  庭审中,一名汽车车主觉得冤枉:“我到附近公司办点事,才停了不到2分钟,我又没开车撞他,凭什么也要赔偿。”

  但法官不这么认为。近日镇海法院判决,邹某夫妇各项损失30万元由4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7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其中王某承担50%即1.5万元,邹某和其妻子,以及4名机动车主各承担10%责任即3000元。

  记 者 胡珊 

  通讯员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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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