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宁波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这也是浙江省首个立案登记制规定。有别于各地的立案登记细则,宁波中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立案登记制,全面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等所有类型的案件。 所有类型案件均可登记立案 《规定》要求,今后,宁波两级法院对各类起诉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应依法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予以登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此外,《规定》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立案登记制全面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等所有类型的案件中。 不当场登记立案的出具收据 《规定》要求,法院立案部门在接到起诉状时,应先予以登记。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规定》明确,法院立案部门发现诉状内容欠缺或者错误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如当事人在告知后仍坚持起诉,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并非立案的前置条件,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而拒绝立案。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 针对律师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各类立案难题,《规定》作出了明确回应,例如禁止法院立案部门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法院立案部门存在无故不接收起诉状、拖延立案、立案踩刹车、推诿管辖等情形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如发现投诉情况属实,应当责令相关法院改正,并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7天内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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