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的陈师傅年前骑电动车撞了另一辆电瓶车。1个多月后,对方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赔。金额吓了陈师傅一大跳,单误工费一项就有6万元。 去年11月,陈师傅骑电动车,在观城与另一名骑车男子发生碰撞,对方受伤。交警认定,陈师傅主责。 对方姓徐,年过五旬,是慈溪一家医院的主任医师,经诊断,事故中其右脚骨折。1个多月后,他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陈师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万余元,其中误工费高达6万元。 第一次开庭,陈师傅对徐某提交的有关证据均有异议。在他看来,徐某右脚虽然受伤了,但并不需要专人护理,也不至于要休息3个月。 几天后,徐某拿来了工资明细,上面显示其8月、9月的月工资收入为2万元,10月至12月工资栏为空。“事故发生在11月份,10月份工资按理应照常发放,为什么空缺?” 于是,法官来到徐某所在医院调查。结果出人意料,医院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休息,而是正常上班,工资也按时发放。 法官又去银行调出了徐某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证实了医院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说法。 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月工资确实有2万元,但并没有误工,因此误工费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判令陈师傅承担徐某医疗费损失的70%,计400余元。 同时,徐某将修改后的工资明细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属伪造重要证据。法院决定对他罚款5000元。最终,该判决得到中院的维持。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亦 茗 丁丁 记 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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