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5个方面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包括政府补贴的养老金也能继承。 通讯员 任社 记者 陆麒雯 据了解,此次调整完善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为与国家和省政策相衔接而进行的调整完善。调整内容包括: 变更了制度名称。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制度名称相一致。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我市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 调整了政府补贴政策。《实施意见》规定从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提醒 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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