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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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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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规定不能形同虚设

  ●观点1+N

  3月24日一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就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妻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闫女士还称,张斌走前的那个周日跟妈妈说了一句话:“我太累了。”

  (4月7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是,据张斌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张斌的同事也介绍,他们长期加班的情况的确存在,晚上11点钟下班都算是早的,很多时候会工作到凌晨甚至更晚。由此可见,闻泰公司存在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现象,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

  现实中,类似这样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并非个别企业才有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往往压缩聘用职工数量,从而导致职工只能经由长期超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有些企业为了赶工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也常常强迫劳动者突击性超时加班,罔顾劳动者身心健康,漠视、践踏劳动者权益。

  正是由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化的本能很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加上劳动者相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对企业加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对企业加班行为进行制约。而只要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并非不能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劳动者长期超时加班现象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不少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面对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不闻不问的不作为态度,从而导致有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效用。显然,唯有对不作为者严厉问责,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促使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切实履责、严格执法,减少乃至杜绝企业违法加班现象发生,更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权益,防范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魏文彪 

  劳动者也该学会适时放弃“成功”

  家人失去了一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企业失去了一个优秀员工,社会失去了一个IT精英人才,这起过劳猝死事件让人备感痛心。这起悲剧,也再次提醒我们,人都没了,事业、功名、地位、财富等还有什么意义?

  悲剧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当事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尽到监察的责任,这些都是原因。然而,虽说为逝者讳,但不得不指出,劳动者其实也有选择的自由,哪怕这样的选择会付出代价。

  根据报道,张斌的责任心太强了,为了做好这个项目婉拒了多家公司的优厚待遇。换言之,如果跳槽,张斌可以拿高薪,也不必拼命加班,但为了事业他选择了用生命工作。

  年轻时拿健康换钱,年老时拿钱换健康,这是很多中国白领真实生活写照。这有用人企业漠视法律、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因素,也有劳动者心甘情愿、或主动或被动选择的原因。不管是迫于生计,还是为了事业成就,都说明劳动者没有把生命健康当成头等大事。

  其实,除了拿命来工作,我们还有选择的空间,但前提是要改变脑子里的观念。那就是,要勤劳,不要过劳;要名利,但不能不要健康。人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何谓“更好”,有物质要求,却也包含主观判断,不必给自己太大的压力,更不必为社会上的成功观所绑架,以至于肆意透支身体,反而伤害了家庭幸福。

  此次猝死事件,不过是又一次给不健康的生活观念敲响了警钟。尽管“每年60万人过劳死”、“中国成过劳死第一大国”等说法存在争议,但社会精英猝死事件频发已是不争的事实。防止过劳猝死,用工企业、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劳动者也要为自己和亲人负责,该放弃时就放弃,否则后悔或晚矣。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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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