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对80后的夫妻在海曙法院离婚,争议的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觉得,自己带有压力。 和以往不同,这次参加诉讼的,除了夫妻双方,还有个特殊主体———社会观护员,代表不到1周岁的孩子的利益。这是浙江法院首次将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民事审判中。 夫妻俩是相亲认识的,两人结婚不到两年,孩子还未满周岁。离婚的导火索是,女方生完孩子后,婆婆带了1个月就走了。女方独自在家带孩子,连个做饭的人都没有,还要承担儿子的奶粉、衣服、婴儿床的钱,觉得相当委屈。两人因为一桩小事吵了一架后,女方回了娘家,男方也没去找,两人分居至今。 昨天开庭,男方也一肚子苦水,他说每个月房贷就要近4000元,家里的大开支都是他在承担,压力很大。而且这不是女方第一次离家,怀孕期间她就多次甩门而出,让他身心俱疲。 两人对财产分割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的焦点集中在孩子的抚养权上。 他们的儿子不到1周岁,女方带到3个月后,交给了奶奶,目前放在男方老家带。 女方说,她父亲快70岁了,家庭条件一般,她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还时不时要出差,也没有其他亲属帮忙,孩子由男方抚养更合适,她同意支付每月五六百元的抚养费。 男方表示,如果女方坚决不要孩子,他同意抚养,不过女方不能只承担这么点抚养费。如果女方愿意抚养,他可以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 这样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海曙法院将观护制度引入了本案,给他们的孩子找了一名社会观护员。 庭审前,社会观护员对双方家庭做了调研,昨天当庭提交了一份观护报告。报告详细记录了孩子被抚养情况、目前的健康状况;夫妻俩的健康状况及性格,抚养能力,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获得亲属授助的可能性等。 报告综合各方情况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存在调解的可能性。若双方最终离婚,从双方家庭客观条件来看,孩子由男方抚养比较妥当。 海曙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实质正义,仅凭法院的力量还无法做到,这也是引入社会观护制度的必要性。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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