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 山东烟台市中院7日公开宣判江苏南京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认定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办案人员称,季建业案不同于通常有明确请托事项的典型性腐败,不是那种赤裸裸金钱交易,而是一种“非典型性”受贿。季建业的落马源于习惯于小圈子隐蔽受贿腐败,肆意破坏招投标程序,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手段具有隐蔽性、防范性特征。(4月9日《北京青年报》) 非典型性受贿与典型性警示 所谓“非典型性”,是和通常现象不一。如办案人员所称,季建业案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固定的、常年交往的老朋友,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季建业交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朋友,长期相互利用。也就是说,季建业受贿只针对自己结交的“核心圈子”,并非传统式腐败,即来者不拒那种。 的确,季建业受贿案具有非典型性特征,他不像有些已经落马的腐败分子,除了不敢收领导的钱财,只要是有人行贿,一概来者不拒,无论是企业老板,还是下级官员、熟人陌生人,哪怕是平民百姓,只要是有求于自己送钱送物来,照单全收。如河南开封原市长周以忠,大小通吃,内外通吃,来者不拒,谁送都要,没有丝毫顾忌。 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更具有显性特点,公众和纪律检查机关更容易发觉这类腐败。腐败人人痛恨,当一个官员对行贿大小通吃、来者不拒时,很容易会被揭发、举报。纪律检查机关就可能根据揭发者、举报者手中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立案侦查。 相较之下,像季建业这样的“非典型性”受贿,受贿只针对自己结交的“核心圈子”,利益输送只在一个相对私密的圈子进行,呈现出的是防范性、隐蔽性特点。不是“圈子”里的人,不太可能发觉他的腐败,还以为这个官员很清廉。如果“核心圈子”不反水、不自破,纪律检查机关很难掌握他的腐败证据,也就不容易查处。 不过,非典型性受贿,说到底还是腐败。腐败再有防范性、隐蔽性,在法律之剑下,都将无所遁形。“非典型性”受贿的季建业落马,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但季建业受贿案警示我们,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以后的腐败方式方法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一些腐败可能会由“公开”向“地下”转变,由“全方位”向“圈子化”转变。正是有这样的担忧,季建业非典型性受贿也就有着典型性警示意义。 张绪才 贪官受审,为何网民总盯着刑期 贪腐危害性不言而喻,正因为此,“打虎”之后,民众渐将眼光放置于“审虎”之上,将审判结果比对内心预期,将意见通过自媒体方式发布于网络,此次季建业获刑15年,亦不例外。 公众参与评判确是好事,然而一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小官也判十多年”的发声却应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不仅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培育,更可能让司法公信力陷于质疑。 贪官受审,为何网民总盯着刑期?为何网民会将受贿金额与刑期划上简单的等号?为何认为大官就必须重判,小官对比就显吃亏?种种问题的背后,表达出民众最朴素的报应思想,也表达出一种期盼落差下的心理焦虑,更体现出将涉腐金额与刑期价码化的一种倾向,而这种思想、焦虑和倾向,如不予纾解则难免灼伤法治根本。 须知,法治视野下的刑责相适应,离不开个案的具体事实认定,离不开个人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离不开个人退赃、坦白、认罪的酌定环节。换言之,我们不妨沉淀到个案中,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谨慎看待各个案件的情节异同,并依据现行刑法条文对案件进行评判,而不应将眼光只置于贪腐金额、最终刑期两点之上。 不可否认,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而位置越高,权力寻租可能也渐增,贪腐金额也往往随之高涨。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应将职位高低视为量刑标准,不应将“老虎”等同于重刑、将“苍蝇”等同于轻刑,因为刑责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法规,遵循法治,就应从尊重刑罚的法律依据本身出发。 相关言论的背后,同时也暴露出我们一些司法审判的薄弱,往往缺乏更深入浅出、更为详尽的释法说理,缺乏一种足以说服、教育民众的司法环境,这种重结果而轻过程的思维,乃至常常引发网友质疑,值得深思。并且,这事关刑罚的执行效果、事关司法的公信力度,更事关法治信仰。 黄磊(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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