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陈爱红 通讯员 宋 涛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二部、浙江省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就《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颁布的情况做了公开介绍。 《条例》2012年被列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2014年成为立法制定项目。《条例(草案)》多次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征求意见,并先后由市法制办、市人大会同市司法局在11个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等召开座谈会,通过人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14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有六项重点内容。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指导单位的责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等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承担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职责。《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的职责。 明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内容 近年来,我市创新推进了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被誉为人民调解的“宁波解法”。《条例》充分吸收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果,并参考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工作经验,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工作指导和相关程序,为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规定: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等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当负责该领域人民调解的专业指导工作。 明确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制度及运作规范 《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制度。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相关信息并在网站公布。《条例》吸纳了宁波市开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成果,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标识和印章,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这些规定有利于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的良好形象。 明确纠纷的受理范围及管辖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类民间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受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明确了纠纷的受理范围,即调解平等主体间的民间纠纷,以区别于其他纠纷,如行政争议纠纷等。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高效灵活、及时便捷化解纠纷的作用,《条例》对民间纠纷的管辖作出规定: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协商选择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条例》规定行业领域的民间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委托调解和引导调解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不予调解的情形以及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即:“调解协议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这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也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建设。 明确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经费、人员以及其他资源等的保障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条例》还对人民调解员的救助、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员的执业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人力、财力和智力支持,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三个方面贯彻与落实《条例》 一是《条例》的学习宣传 市司法局将把《条例》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国家宪法日等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条例》的影响,使人民群众了解、熟悉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渠道。将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传达和教育活动,使基层干部、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了解、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条例》。各县(市)区也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具体方案,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 二是《条例》的贯彻落实 在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围绕《条例》的各项要求,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范,通过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是《条例》实施的检查督促 将狠抓实施环节,强化检查指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条例》规范执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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