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痛批的“为官不为”问题,中组部已将该问题的防治作为今年重点调研课题。基于地方试点经验,中组部已着手开始系统研究“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制度。 为治理懒政庸政,贵州省黔西南州从去年开始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截至今年2月已有1334名不胜任干部被召回,其中包括处级干部59名。在召回后的集中培训阶段,黔西南州有的单位甚至组织“召回干部”军训一天。(4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干部要“真召回” 更要“真检修” 对不能胜任现职的干部予以召回,大有必要。干部不能胜任现职,除了身体原因,既有工作能力的问题,表现为对工作认知不多,学习提高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也有工作态度的问题,表现为“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进取,不谋干事,“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还有权力意识太重、官本位思想太浓的问题,表现为在工作中乱作为,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 像这三类干部,可谓是“当官不为民作主”,至少没有认真、高效地为民做事,用老百姓的俗语来说,纯属“占着茅坑不拉屎”。如此一来,极可能导致为官不为———各项工作落实不力,上级政令难以下达,下层民意难以上传,毫无为官目标、责任与价值。及时将之召回,显然符合民意诉求。 召回之后又该怎么办?针对工作能力较差的召回干部,开展充电式培训,或实施轮岗交流,锻炼实践能力,或邀请优秀干部传帮带,帮助其克服本领不足、本领落后,显然是应该的;针对工作态度差的召回干部,予以停职待岗、教育转化、跟踪考察,也是可行的;而对于权力意识太重、官本位思想太浓而乱作为的召回干部,不予以降职降级、免职乃至辞退或解聘,恐怕难以治其病灶。 总之,干部召回要“真召回”而非“假召回”;召回后要区别对待不同对象,视其情形予以“真检修”———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念“紧箍咒”、敢于狠打“板子”,而非“假检修”———让其赋闲一段时间后再次“出山”,依然故我,故态复萌。当然,干部召回只是次优选择,关键还要建立健全干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在配备领导干部时还要按需配备,而不是照顾关系,用人不当。何勇海 干部召回需防止三种倾向 笔者以为,“干部召回”制在具体执行中,应当防止三种倾向。 首先是要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力避“长官意志”。无论是干部任免,还是“干部召回”,都属于干部任用的范畴、不能被个人意志左右,必须在法治和制度的体系内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有些地方的党政“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中的发言权依然过大,导致官员被“当场撤职”、“现场撤职”的新闻屡见报端。 其次是要防止出现“保护性召回”。本来,完善官员问责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官员问责机制却成为少数问题官员逃避责任和更严厉处罚的手段:为了敷衍舆论、平息民愤,往往只满足于对问题官员免职或撤职,而对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却轻易放过。由此,甚至引发一些官员只要发现大事不妙就赶紧引咎辞职,以使自己免于被继续追责,并为日后复出埋下伏笔。显然,与免职、撤职相比,问题官员无疑更乐意接受“召回”。 其三是要防止只召“人”不召“薪”的倾向。目前的官员薪资待遇,普遍与职级职务挂钩。干部被“召回”后,因为不再担任相应的职务,其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应一并调整。然而不能忽视的是,现在有些地方为了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往往采取只“下”人而不降低待遇的变通方法。显然,如果“干部召回”只召“人”而不召“薪”,那便不是真正的“召回”。瞿玉杰 干部召回不如严格执行《公务员法》 在笔者看来,与其搞干部不胜任召回培训,不如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让不胜任干部依法受处。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底发布的公务员培训、奖励、考核三个试行规定也对此予以强调。上述法律法规里都没有“召回”这一条。 作为公务员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既然《公务员法》已经对公务员划出底线、红线,那么再多的“制度创新”,都不如脚踏实地将其执行好。更何况,《公务员法》本身执行就不到位。 以辞退为例。我国公务员从公务员体系中退出,一般包括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等几种情形,而最受公众期待的是前四种情形。但是,从目前的公务员机制看,这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几乎还是“稀缺品”。其实,对待不胜任干部,完全可以参照上述形式,倒逼他们积极作为、主动担当。 笔者认为,与其搞一些制度新花样,不如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对待“吃皇粮”而不作为乱作为难胜任的干部,就得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该降级的降级、该走人的走人。制度已经规范,关键看执行。 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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