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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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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小学招生政策出台

今年继续“零择校”江北实验小学和江花小学今秋合并

  昨日,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四区小学招生政策正式出台。记者了解到,今年公办小学招生,将继续实施“零择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而且录取条件和录取顺序更加明确,每个区都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详细规定,值得家长仔细对照了解。

  同时,江北区招生政策有重大调整,今年秋季江北实验小学和江花小学实施合并,江北实验教育集团新城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开始招收新生。

  记者 李臻 通讯员 池瑞辉 庄承婷 张文明 徐敏

  报名时间

  各区略有差异

  四区招生对象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

  海曙区: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10日~12日,有海曙区户口或房产的适龄儿童,各小学报名。

  江东区:

  5月7日~9日为各小学办理江东区户籍(或拥有江东区房产)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的统一时段。

  4月25日9∶00~5月5日17∶00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登记的统一时段。

  江北区:

  4月25日至5月5日为外来务工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5月8日至9日为江北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报名时间,5月15日至16日为外来务工子女现场审核时间。

  高新区: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5月8日~5月9日,办理高新区户籍(或拥有高新区房产)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5月11日~5月14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初审。

  5月15日~5月16日,经网上预报名后,初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昨日,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等四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也有详细规定。与往年相比,今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居住地和父母工作地、社保缴纳地必须一致。

  比如,海曙区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5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5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3)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15年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4)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记者对比了解到,江东、江北、高新区的规定与海曙区大致相同。江东、高新区还要求“持有流出地乡镇、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据介绍,四区学校都将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录取。而且每个区都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详细规定,录取条件和录取顺序更加明确,请家长们对照了解。

  高新区按以下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本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仅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老三区、鄞州区及镇海区内无自有住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3.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100%为学龄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未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1)(2)(3)类批次按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4)类批次按学龄儿童父母住宅房房产证登记日期先后顺序录取。某一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文体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海曙区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并且实际居住,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3)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江东区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在录取顺序上,江东区和往年相比有一定调整。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如果该批次学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内;

  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江北区录取顺序如下:

  根据政策规定,具有江北区户籍(儿童)或房产(父母)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指小学段)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指小学段)就读。

  (3)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服务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且该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B、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C、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D、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学龄儿童与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E、学龄儿童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学龄儿童与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且委托监护人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及后批次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部分特殊儿童的入学规定

  江北区和高新区也作出类似规定。

  此外,海曙区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到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需提供所在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团以上)政治部机关证明);

  (2)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寄住在海曙区直系监护人处的;

  (3)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

  江东区规定: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1)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

  (2)父母属于市政府部门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甬政发〔2012〕84号);

  (3)江东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外商随带子女;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需由本区内亲属照管或寄养。

  2016年部分区招生政策预告

  高新区对类似情况作出预告:学龄儿童父母在高新区有房产(住宅房),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学龄儿童,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从2016年起不视作服务区学生,需回户籍地就读。

  江北区预告:从2016年开始,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江东区预告:2016年起,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视作一表生;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小学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独有),但因故无法迁入户籍,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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