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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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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全市首例,告北仑城管向江北法院起诉

  昨天,市民张某向法院提起了一桩行政诉讼,状告北仑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很简单,张某诉称,北仑区城管局没有及时答复他的违建举报,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答复。然而与往常不同的是,张某没有向北仑区城管局所在辖区的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而是选择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市推行了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这起案件也是全市首例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民告官”案件。

  据了解,根据宁波中院出台的《关于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都将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所谓异地交叉管辖,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行使。”宁波中院行政庭庭长陈晴介绍说,“之所以要推行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案件能够不受干扰,公正审理。”

  《规定》以区为单位,每个被告所在区对应两家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原告可以直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规定》在设置异地管辖法院时刻意避免产生“结对”的情况,即不存在A地案件由B地法院管辖,而B地案件由A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从制度上有效提升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信任。

  此外,宁波中院还将不定期对异地管辖法院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避免相关地区行政机关或法院之间产生“默契”。

  除了异地交叉管辖,《规定》还明确,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宁波中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涉及环境保护、原告为10人以上等涉及重大民生案件可以由宁波中院提级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被告所在地    可选择法院

海曙          江北法院/鄞州法院

江东          海曙法院/北仑法院

江北          镇海法院/慈溪法院

镇海          江东法院/海曙法院

北仑          镇海法院/江北法院

鄞州          江东法院/奉化法院

余姚          江北法院/鄞州法院

慈溪          余姚法院/鄞州法院

奉化          江北法院/宁海法院

象山          奉化法院/北仑法院

宁海          鄞州法院/江东法院

  ■延伸阅读

  行政诉讼5月1日后还有哪些重要变化?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开始实施,除了行政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新法对“民告官”有哪些变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详细解读。

  变化1:受案范围扩大

  以前,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很明确,有一些行政行为因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告。新法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扩大了受案范围。因公平竞争权、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权等引起的行政争议也可以起诉,收案范围由8项增加到12项。

  变化2:符合条件的起诉,统统要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变化3:起诉期限变长了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先起诉期限是3个月。新法实施后,起诉期限变成了6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起6个月内可以起诉。

  变化4:复议机关要当被告了

  行政行为被复议维持后,以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被告,现在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变化5: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通讯员 贺磊 陈凯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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