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社会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子儿媳感情不和,一直未育

老汉拿20万元“买”孙子

  “没有给我们生孙子,还想吞我们老两口20万元钱,真是没天理了……”

  近日,鄞州的老王夫妇将儿媳妇张某告上镇海法院,要求讨回20万元“抚养费”。

  老王的儿子小王与张某前年登记结婚。婚后,这对小夫妻分分合合,感情并不好,张某一直没有生孩子。而小王自幼体弱多病,也没有稳定的工作。

  儿子婚后生活一直不如意,老王夫妇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为了让他们家庭和睦,老王多次给张某钱,但张某还是不满足,不愿意和小王生养孩子。

  “生孩子也可以,你们必须提前给我20万元作为将来抚养孩子的费用!不然我就不生……”张某放出话来说。

  为了能早日抱上孙子,老王咬咬牙,真凑了20万元。不过,他也留了一手,在收条上载明:这20万元钱暂由儿媳张某保管,待她生完孩子后,作为扶养孩子的费用。当天,他就把钱打入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内。

  “有一天,我和老伴发现她随便动用那20万元,竟然还在外面偷汉子,并没和我儿子生孩子,吵着要离婚。”庭审中,老王说,他发现事实后,曾几次要求张某返还钱款,但她一直恶意推托,不予归还。无奈之下,他只好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也不看看你儿子什么德性,不务正业、赌博,还有病。那20万元本来是给他治病的,他没有稳定工作,平时吃喝拉撒都由我来负担,这钱已经部分用于家庭开支。还有,这20万元不属于保管,而是赠与,我凭什么返还……”张某争辩道。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给被告的20万元是赠与合同还是保管合同,不过收条上明确了该笔款项暂由张某保管,待她生完孩子后,作为扶养孩子的费用。但事后,张某并未跟小王生孩子,还在外面有外遇,老王有权要求张某返还钱款,合理合法。

  近日,镇海法院据此判决张某返还老王20万元。

  记 者 张贻富 

  通讯员 巍 子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