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兰博基尼”“隧道飙车”……4月11日发生在北京大屯路隧道内两辆豪车失控撞上护栏边墙事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1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5月22日新华社) 轰动一时的“鸟巢飙车案”,随着朝阳法院的一锤定音划上句号。虽然飙车司机的家庭背景、家长回应的“孩子通过炒股赚钱买豪车”等诸多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答案,但毕竟较之于案情本身,这些属于“花边”成分,无碍大要。 此案已被宣判,但广大网友显然仍有疑问。主要的问题,可从网帖留言中归纳一二:这起震惊全国的飙车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上是不是显得过轻?这样的判决结果,能不能对一些喜欢追逐“速度与激情”的人以起码的警示? 笔者认为,朝阳法院的判决合乎当下我国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单纯从判决结果而论,此案没有问题。也就是说,依法量刑是第一位的,舆论也好,民意也罢,都不应干涉司法,也不应对司法判决形成绑架,这是司法走向独立的必然要求。 然而,判决是否合法与法律本身的量刑标准是否需要提高,是两个概念。就能否杜绝公共交通领域的“飙车党”而论,再结合其他国家对于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却凸显出此罪的量刑之轻。一者,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时间较短;二者,其他一些处罚似乎也未公布,如“吊销驾证”、“终生禁驾”等。虽然两家家长已对被损害的公共设施赔偿了大约32万元,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处1万元和8000元罚金,但对于开豪车的家庭而言,这点钱起不到多少震慑作用。 我国目前拥有机动车数量超过2.6亿,小汽车数量超过1.6亿,拥有驾照的人数已超过3亿。然而与汽车数量和驾驶人数激增不匹配的是,我国社会尚未真正步入文明驾驶时代,在驾驶中寻求感官刺激而不顾公共安全的现象频仍。对此,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提高危险驾驶的犯罪成本,才能让更多的驾驶人对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敬畏之心,驾驶文明才有可能慢慢建成。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客观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速发展的汽车大国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法制进步。但是,此条款已增设4年多,就效果而言,至少在新闻曝光度上,“飙车党”与危险驾驶行为的数量并没有减少。因此,是不是适时提高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成本这一问题,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王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