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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章丽珍 |
“六一”将至,昨天宁波中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校园伤害案件的白皮书。2010年至2014年5年间全市发生62起案件中,常见的伤害主要有5种类型,大多数都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其中学生自杀、自残现象尤应引起关注。 这是多年来,宁波法院首次发布此主题的白皮书。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贺磊 李萍辉 小伙伴之间的伤害事故最多 5年来才62起案件,这个数字跟全市实际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差距甚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虽然孩子在学校受了伤,但考虑到今后的读书问题,家长们大多不愿意就此跟学校“破脸”,选择“和平解决”居多。因此大量的案件在校内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调解中,已被解决掉,真正进入诉讼的,少之又少。 但从这62起案件,依然能管中窥豹。 校园伤害以5种类型居多: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小伙伴欺负;和小伙伴玩闹中不慎受伤;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因教职人员的行为致害。其中又以第二、三、四类的伤害最为常见,占纠纷总数的74.2%。 绝大多数的案件都发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受害人的年龄多集中在7~16周岁。 年龄段呈现如此分布,主要原因是相较于幼儿园和高中,小学、初中的“人口密度较高”,学生好动且活动范围较大,肢体接触多,特别是初中生,因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还有“好斗”的倾向,他们的自控能力、自保意识均较差,因此,小学生及初中生的风险事故较多。 而幼儿园和高中生分别因为老师配置比例高、学生的自控能力和风险意识强,事故要少很多,62起案件只有3起发生在幼儿园,2起发生在高中。 “上学前”“放学后”成安全盲区 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看,大多数案件都发生在课间及活动课、体育课,民工子弟学校发生的校园伤害案明显高于公立中小学,甚至有个别民工子弟学校一年之内被数次告上法院。 此外,值得家长们格外关注的是,有一个特殊的时间段也是事故高峰期,即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及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 最近,象山就发生一起类似案件。一名刚满6岁的小学生朱某上学比较积极,家长把他送到学校后,离上课还有一段时间,这时班主任老师还未到岗,于是朱某就和另一名同学到操场双杠上玩耍,不慎从双杆上跌落,导致10级伤残。 对此,宁波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吴伟民称,走读制中小学都会规定到校的“最后时限”。学生迟到即为违纪。学生提前到校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但若学生早于教师到岗时间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时间离校,则易出现安全管理的盲区,学校和家长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安全教育。 自杀自残等心理健康需重视 白皮书中还披露了2起学生自杀、自残案件,但因为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没有涉及案件发生在哪个校区。 一起案件的起因是,一名初中女生放学后在教室打扫卫生,其间和同学发生了打闹,被老师看见。老师批评了女生几句后,回了办公室。女生想不开,随后从教室所在的三楼坠楼,造成腰椎受损,虽经治疗,仍留下了后遗症。事后女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坠楼的也是一名初中生,因为考试作弊被老师批评了,之后他在放学后,以物品遗漏为由,从学校要了教室钥匙,回到教室后坠楼,头部严重受伤。 吴伟民说,自杀自残现象频发所折射出来的当然不是单纯的校园安全管理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当前应试体制、家庭教育、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因素。但从几起诉至法院的事故起因来看,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状况缺乏重视,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也应当挑选合适的时机,并注意言辞。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03件,判决未成年犯804人。 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呈低龄化趋势,以2014年数据作分析,576名失足少年的犯罪年龄在16~18周岁之间,228名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在14~16周岁之间。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例由2013年的8.57%上升为2014年的28.35%。 这些失足少年绝大部分都是外地籍,但值得庆幸的是,“同城待遇”理念在宁波得到了很好的落实,2014年外地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人数增长幅度大,为2013年的近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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