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海男子陈某因伪造汇款凭证,被法院罚款5000元。这也是宁海法院首次对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开出“不诚信罚单”。 陈某40多岁。2014年底,他把亲戚王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其8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陈某当庭向法官提供3份银行汇款凭证,证明王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而王某表示,他确实收到陈某的银行汇款,但那些钱不是借款而是购房款,不应归还。 不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某提供的3份汇款凭证中,有一份只填写了收款人王某的账号信息,没有填写汇款人陈某的账号信息,不符合常理。 经银行核实,陈某的账户根本没有转出过这85万元。 陈某这才承认,那3份汇款凭证都是假的,但他确实转过85万元给王某,只不过是在其他银行。因为是亲戚关系,他没有让王某出具借条,也没有保留当时的汇款凭证。现在钞票讨不回,他才想出了伪造汇款凭证的办法。 说完,陈某对自己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当场道歉,并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该院作出了同意陈某撤诉的裁定书。但同时,也向陈某开出了“不诚信罚单”,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以示警戒。 通讯员 于珊婉 记 者 胡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