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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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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贿赂犯罪杜绝“坐牢补偿费”

  漫画 陶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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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贪官的狱后生活引起舆论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的生活仍然相当高调,能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坐牢补偿费”。如江西吉安县国土局原副主任科员龚伏金2005年因受贿罪被判刑2年,后接受“补偿费”3万元;更有甚者,一些官员收到数百万元巨额“坐牢补偿费”。

  (6月3日中国网) 

  贪官在受刑出狱后,仍能获得动辄数百万的巨额“坐牢补偿费”,继续过着高调而“滋润”的日子,显然不合情理,不仅无形中会令刑罚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和社会氛围。

  “坐牢补偿费”虽然发生在贪官出狱之后,且打着“补偿”的旗号,但从根本性质上看,仍是对此前贪官滥权的酬劳。如今,它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原因在于存在现实的土壤。

  在受贿犯罪方面,对于像“坐牢补偿费”这样以“事后交易”方式出现的受贿情形,现行法律还缺乏一些漏洞。如针对“事后受贿”,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至于若无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也应“以受贿论处”,则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在行贿犯罪方面,对于“坐牢补偿费”这样没有明确事先约定的酬劳,是否应严格“以行贿论处”,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更重要的是,囿于种种现实制约,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原本密不可分的“受贿—行贿”贿赂犯罪,司法部门往往侧重于打击受贿犯罪,而相对忽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这导致,在许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往往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衍生的一个后果便是,行贿人因行贿犯罪而获得的大量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被充分追缴。

  这样一来,不仅会为行贿人事后基于“感恩”而向出狱贪官支付“坐牢补偿费”提供了情感可能性,也为此提供了充分的经济基础。很明显,如果一切行贿犯罪都能得到严厉追究,至少确保追缴行贿人因行贿所得一切不正当利益,行贿人事后不可能因为“感恩”而为出狱贪官提供“坐牢补偿费”,即便是想“感恩”,也不会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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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