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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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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性垄断应问责到个人

  ●观点1+N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对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并停止相关做法,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6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 

  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在现实中,行政主管部门成了垄断“推手”的并不少见。河北就曾出台规定,本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此事最终在国家发改委过问下才得到整改,恢复本地车辆和外地车辆同等收费价格。

  相比而言,行政性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不过,多年来反垄断调查往往只是针对某家企业或某个行业,鲜见针对行政机关的。毕竟,反行政性垄断属于公权力拿自己开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就曾坦言,反垄断法实施多年来,对于涉嫌行政性垄断的部门,作出处理的并不多,因为“压力和阻力都比较大”。

  与行政性垄断背后的压力和阻力相比,反垄断执法显得太过温和。根据反垄断法,对于行政性垄断“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而没有调查处罚的权力。那么问题来了:反垄断机关向违法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时候,对方不接受,那怎么办?

  在实践中,这样的极端案例或许还没出现,但“只整改,不处分”的打折处理十分普遍。前述河北一案中,当地相关部门整改方案上报省政府后就不了了之。同样在本案中,除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整改,也未提及哪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处分。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可以一改了之,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何奢求部门和个人敬畏手中权力,恪守行政边界?

  去年9月,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透露,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工作重点将有所转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将是调查重点。不过,反行政性垄断不能是反垄断局的“独角戏”,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高级别的反垄断联合执法机构,化解行政阻力,完善司法体制,如此方能踏石有印,抓铁留痕,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张枫逸 

  @王旭东:主管部门,市场的重要监管者,本来应该成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营造者”,然而,有一种监管叫“逆监管”———不是打破垄断,而是促成垄断;不是营造公平竞争,而是排除与限制市场竞争;不是垄断的“终结勇者”,而是垄断的“始作俑者”。这样的监管,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出卖了公众的信赖利益,而且是一种典型的“逆市场行为”。

  

  @戴先任:这一垄断协议于2009年底达成,至今已近6年,时间之久,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然而,四大电信运营商云南分公司被处罚款共计仅1318万元,平均一家不到350万元,相对四家运营商从垄断中赚取的利润,可能只是九牛一毛。这样的惩罚,太轻了。

  

  @啡那雄安:老虎身上拔根毛,罚得真重!

  

  @BYD官:明明是行政部门的错,板子确打在企业身上,似乎有些不对。

  

  @赵朝殿:政府罚国企,如果只罚钱,是拿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关键还得罚人。

  

  @彻午难眠:小明不好好学习天天逃课打游戏,老师说,违反纪律,罚你明天上午不准去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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