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镇海的董某给女友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分手后,他被女友告上法庭还钱,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补偿费”,董某说不清了。 董某的前女友姓卢,20多岁,董某比她大10岁。 卢某在一家KTV工作,董某去消费过好几次,卢某对董某很有好感,成了董的女友。 “认识时,他跟我说没结婚,但事实上他有老婆,只不过离婚了。”卢某说,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为了琐事摩擦不断,后来分手。 今年上半年,卢某突然将董某告上法庭,称去年9月8日,董某找她借过5万元钱,说好11月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见。她出示了一张借条,要求董某还钱。 开庭后,董某很激动。他指着卢某大声说:“是她叫了4个流氓逼着我写的,本来她强迫我写10万元,我不同意,后来,其中一个人打了我一个耳光,指着我的脑袋强迫我写5万元。他们人多,我没办法,就出具了这份借条。” “脱身后,本来我想报警,但念到好歹跟她相处过,就打电话给她,承诺他愿意给她1万元作为补偿,她死活不同意,我就报警了。” 董某向法庭提交了他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所做的单方陈述,但此事公安机关未作立案处理。董某接着又拿出一部三星手机,“我有录音,可以证明她叫人威胁我,逼我写下欠条。”录音是两人的吵架录音,里面没有关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的内容。 对此,卢某说:“录音是真的,当时我们大吵了一架,都在气头上,相互撂了一些狠话。” “他说的‘4个流氓打他那次’不是去年9月8日,而是8月,那天他喝醉了酒闯到我家,把我家大门都踢破了,扬言要打死我,我害怕叫了4个朋友过来。当时我们还没分手,一个月后我俩又和好了,在他的花言巧语下,我把钱借给了他。” “借钱时,他说要还信用卡,当时我手里没那么多钱,还找闺蜜借了一些。钱我是在他车上给他的,借条也是在车上写的,如果当时是我逼迫他写的借条,他早报警了。” 董某打断了卢某的解释,“她说钱是向闺蜜借的,那请问闺蜜那时在宁波吗?如果不在宁波,那有汇款记录吗?” 由于两人都拿不出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镇海法院认为,董某具条确认借款事实,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卢某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董某称,卢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但其提供的电话录音并没有关于卢某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的内容,他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作的陈述也只是其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处理,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董某归还卢某5万元。 记 者 胡 珊 通讯员 魏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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