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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
●法律视角 广东惠州村民在河底发现数十吨“乌木”一事,引发全国关注。2日,惠州惠城区政府组织行家对木头做了初步鉴定,已确定44根木头是“乌木”,并至少有几百年历史。当天下午,被警方暂扣的该批木头,已移交改给惠城区文广新局处理。 (今日《东南商报》07版) 应该说,近年来关于乌木的归属争议,并不少见。去年重庆潼南县的一些村民将挖掘到的乌木私自卖掉,结果被当地财政局起诉到法院,最终判决村民们还钱。如此来看,法院的判决佐证了乌木所有权应归国有,惠州警方目前暂扣乌木的行为并无不妥。但是,立足于公众的情感考虑,通过私力挖掘出的乌木,即便不全部归自己所有,也应该“见者有份”。 其实,如此想法的背后,折射出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就是对于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在情感认知与法律规定方面存在冲突。乌木到底归谁所有,似乎是个令人纠结的问题,因为它凸显出了普通人眼中的“合理”与法律条文下的“合法”两个概念的冲突。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村民个人发现乌木,就应该拥有相应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当警方暂扣乌木之后,质疑之声纷至沓来,认为政府不该“坐享其成”。 事实上,质疑声音并非毫无缘由。毕竟,村民小心翼翼地挖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当然不是无所求的。而“国家所有”的规定,使他们的愿望最终落空,在情感上难以理解和接受。问题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且,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了物权法条文中。这就表明,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乌木,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所有。 如此之下,关于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具有明晰的规定,公民应该接受和认同。不过,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并不符合公民常态思维,与主观认知具有冲突,无法达成契合。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既然公民个人发现并发掘出了乌木,就应该对乌木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如果村民在发现乌木之初,就知道乌木属于国有,而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还会不遗余力地挖掘吗? 当法律规定与日常思维存在冲突时,说明法律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挖掘出的乌木,可以按比例分配所有权,让村民也能够分得相应的份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乌木归属与公民个人利益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乌木保护与公民利益保障同步,找到二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公约数。刘建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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