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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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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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车没撞死人,法律也不该缺席

  ●法律视角

  7月5日,北京房山区一辆京P号牌丰田小客车与一辆冀A号牌菱帅小客车在互相追逐过程中失控,冲向公交站台导致5名路人死亡。目前两名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7月6日《新京报》) 

  这又是一起由不文明行车引发的悲剧。根据现有报道看来,两名司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且涉及多个罪名,最终应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还须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判断。

  根据现场伤亡结果,在理论上,两人的行为至少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罪名。实际上,任何危险驾驶的行为,只要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就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该行为还产生了相当的公共危险,则优先适用于后两个罪名。

  后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分为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为过失,分为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两人若是没有采取任何避免举措,只是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则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谓不折不扣的重罪。

  可以说,在另一个角度上,肇事司机同样也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相互“别车”这样的“小恶”屡酿悲剧?这主要是如果两者互相追逐没有造成实际伤害,那么在实践中,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惩罚,以至于“别车”成了道路上常见的现象。

  其实,我国刑法还规定着“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罪名广为人知,主要是由于在打击醉驾中表现出色,可是,对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却因为司法标准不明确、执法不普遍等因素,表现平平,甚至少有适用。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预期里,只要出现恶性的追逐竞驶,不管有没有严重后果,就应该立刻做出刑事处罚,施以危险驾驶罪这个轻罪。可因为轻罪的缺位,使得竞驶者产生了侥幸心理,最终屡屡导致悲剧,演绎成为重罪。可见,只有构建起更为严密的执法体系,当交通违法还只是“小恶”时就予以制止,产生足够的警戒效应,才能减少乃至杜绝相互追逐等“小恶”的发生,以免其不升级为大祸。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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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