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今后我市将减少或停止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推进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征收货币化安置。对于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房源,将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向市场采购的方式进行筹集。其中,明年我市计划采购这样的房源3000套。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年底前基本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健全完善轮候制度,及时满足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的租住需求。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拓宽保障范围,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 同时,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加快已建成房源的分配入住。2015年年底前,各地要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改造征收都将主推货币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我市将加快推进由实物保障为主向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转变,引导保障对象利用货币补贴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为此,我市将合理确定货币补贴标准,实行与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相挂钩的差别化梯度补贴制度,建立与市场房价或租金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我市还将调整成片危旧房改造征收货币补偿政策。 也就是说,以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的,今后将按照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的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因此,《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4〕8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中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且两年内购房可补助10% 为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通知也指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以暂定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明确。 对于城中村改造,通知同样提出,按照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政策方向,抓紧调整现行拆迁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和奖励比例,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到市场上选购安置住房。 明年计划采购保障性房源3000套 通知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政策就是,今后我市将减少或停止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除周边市场房源不足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房项目。 为此,我市将加快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的消化,全面打通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实行统筹使用。各地2012 年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分配或使用达到90%以上。 对于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房源,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向市场采购的方式进行筹集。坚持按需采购,避免采购房源大量积压闲置。 其中,2016年我市计划采购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3000套。 政策时间 征收情形 货币补偿 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购房补助 补助 老政策 普通征收 15% 10% 0 新政策 普通征收 15% 10% 10% (2015年7月9日起执行) “棚改”征收 15% 10% 10% 正是由于“棚改”的货币补偿标准,与正常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标准(即“普通征收”),完全并轨、一致,普通征收和棚改的新老奖励政策就变成这样了: 比如,一套评估总价100万元的“棚改”住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老政策,额外可获奖励最高为10万元,总共可获110万元补偿款(不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而按新政,则额外奖励提高至25万元,补偿款总额提高至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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