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杨军(化名)遭遇电话诈骗,来电显示为上海某检察机关的号码,遂按诈骗者指示,分三次汇去48万元。2014年杨军将广州电信告上法院索赔48万元,理由是自己花钱买了来电显示服务,但来电显示没能显示正确号码、也没有拦截异常号码。近日天河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广州电信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1万元。 (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电信诈骗已成社会“灾害”。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比2013年的30余万起、100亿元分别上升了33%和7%。 如果说普通电话诈骗难以归咎于电信运营商,那么在“改号电话”骗局中,电信服务平台本负有显示正确电话号码,和识别、拦截异常号码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以确保用户获得电话号码的准确信息,进而作出正确判断。骗子轻易利用电信平台,以“改号电话”骗取电信用户信任,进而骗款成功,这与电信服务的把关“失守”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电信运营商因此存在电信服务合同违约过错行为,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完全合法合理。 但现实常态是,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后,往往投诉维权无门,报警求助后也因取证难、破案成本高等原因,而很难破案和挽回经济损失,这就造成“电信诈骗、自认倒霉”的恶性循环。像杨军这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获赔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鲜有所闻。而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电信运营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并根据具体案情划分责任大小,酌情合理地支持了受害者的相应赔偿请求,无疑提供了一个鲜明的法律样本,为类似受害者指明了一条有效的司法救济维权路径。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今后类似的官司可能会越来越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天河法院的“先例”判决无疑会成为一个典型判例,极具法律示范效应和价值,给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同类案件提供很好借鉴。因为这种基于“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判例,遵循了“违约赔偿”的民法原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要义,其蕴涵的民事裁判法理是普适的、共通的,司法实践中应予借鉴和通用。 如此裁判,对督促强化电信运营商的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有效保护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也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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