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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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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被扣的三轮车
犯了什么法?

  29岁的贵州人蔡某平时在工厂上班,为了多挣点钱,他买了一辆三轮车,利用晚上或休息天拉客。这辆三轮车没有号牌,也没有营运证,还违法安装了动力装置马达,几天前被鄞州盛垫交警中队依法查扣了。

  蔡某心有不甘。7月26日凌晨,他带上钢锯,悄悄潜入交警队,把自己被查扣的三轮车偷了出来。

  当天,交警发现停车场失窃,向邱隘派出所报了案。前天下午,交警根据监控一路追踪,终于将蔡某抓捕归案,并追回涉案的三轮车。

  昨天,邱隘派出所已经办结此案,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我拿回自己的三轮车,犯什么法呀?”蔡某在被抓时大声喊冤

  办案民警柴军良解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蔡某的行为就是“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如果有人明知是他从交警队偷回这辆三轮车,还帮助他隐藏的,同样也要受到处罚。

  蔡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盗窃,柴军良说,这是因为这辆三轮车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在法律上还是属于蔡某本人,交警队只是临时扣押,没有所有权。但如果他在偷回三轮车后,又回头去交警队吵闹,讹诈索要赔偿,其行为就很可能涉嫌盗窃了,因为那样他的行为就产生价值并以据为己有为目的。

  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杨萌萌 黄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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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