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仑的孙女士在淘宝天猫商城某品牌旗舰店以199元购买了一条真丝围巾,结果经检测围巾里根本没有蚕丝成分,遂一怒之下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日前,法院判决商家按承诺的“假一赔万”赔偿该消费者1万元,并返还购物款199元。 (8月5日《东南商报》) 本案让笔者联想起在美国红牛“给你一双翅膀”广告引发的案件。去年,美国一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喝了十年的红牛饮料,也没有长出翅膀来。结果红牛非但对这位消费者予以赔偿,还要对2002年以后购买过该饮料的美国顾客给予每人10美元现金或价值15美元红牛产品的赔偿,共付出了1300万美元的代价。 一条围巾也就199元,要商家赔1万元,是不是有点过了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赋予消费者受到欺诈时有“退一赔三”的权利,而本案的赔偿额是购物款的50倍。但那又怎样?别忘了有一句法律谚语叫“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法律有“退一赔三”的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更高的违约赔偿金额。并且就商事案件来说,法律适用上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优先”,商家既然吹得起牛,就要负得起责。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消费者的消费意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家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随处可见,甚至在广告界流行一句名言:“不夸张就不叫广告。”在这种不正常的观念指引下,许多商家对于商品的宣传可谓极尽夸张之能事,而把法律规定抛于脑后。法律的追责,则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红牛案中,为什么其他消费者能跟着原告“沾光”?因为在美国有一个“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任何消费者都可以针对产品质量瑕疵代表所有的消费者起诉,“一人起诉,多人受益”。我国目前没有这一制度,而产品质量瑕疵对消费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比较小,若受害人个别起诉,往往得不偿失,一些上当受骗的消费者由此选择了忍气吞声。 即便有较真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商家往往会选择私了。这样,起诉的消费者虽然得到一定赔偿,大众权益受损却无从救济,让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非常低。不管是大家都不去争取权利,还是个别争取权利者“见好就收”,其结果都是让整个消费群体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小,纵容了商家违法行为的孳生与漫延。 我们应该庆幸本案有一个爱较真的原告,他没有选择妥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先例;更应称赞北仑法院能依法、大胆地做出这一判决,鼓励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打压了不良商家唯利是图的不诚信行为。 唯有法律才是商业欺诈行为最大的克星,也唯有消费者都行动起来才能实现利益共赢。本案中被告商家卖出的围巾肯定不只一条,本案的判决也不能泽及其他受骗者,但起码商家会以最快的速度撤回“假一赔万”的宣传,避免他人重蹈覆辙,这也算是泽及他人了。郭敬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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