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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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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高于货值该怎么赔?

  商报讯(记者 周雁 通讯员 贺琳)消费者王先生通过物流公司送一批进口食品去山东,不幸的是,货物丢了。在赔偿环节,双方发生了纠纷,王先生快递保价的费用比商品的实际费用略高,物流公司不认可这一说法,双方找到了镇海区消保委调解。

  不久前,消费者王先生委托骆驼某大型物流公司寄送一批进口食品至山东烟台,为安全起见,他特地为该批物品做了3000元的保价。超出了正常的物流时间,还是没有到货信息,王先生多次联系物流公司后得知,在商品转运途中,这批物品不慎丢失,找不到了。

  王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按保价赔偿,物流公司同意赔偿,但要求消费者出示证明该批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王先生手头上有这批进口食品的购物发票,发票信息1424元,他说购入这批进口食品时还支付了国际邮寄费用近千元,因此该批物品的实际货值应为2400元左右。这个说法物流公司并不认可,只愿意按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424元予以赔付。

  明明保价了3000元,最后只能按1424元算,王先生觉得不是这样的道理,既然收了3000元的保价费,就要履行承诺。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向镇海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仅能提供证明该批物品的价值为1424元的购物发票,而关于近千元的邮寄费用则是从整批购入的货物运费中拆分而来,并无相关单据可以直接作证。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消费者1900元,作为该批物品丢失的赔偿款项,消费者对此表示认可。

  消保委分析:所谓保价运输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在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此案中,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即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消费者仅能提供货物购买单据,且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货损依据的情况下,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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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