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2015年7月,我市有1070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已被依法注销,但未收回被注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现公告作废。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2015年7月,我市有15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资格/实习准驾车型资格/校车驾驶资格)已被依法注销,根据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2015年7月,我市有1242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经通知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2015年7月,下列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因具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26辆,小型汽车81辆,挂车6辆,教练汽车56辆。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公告详情请登录: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http://wf.nbjj.gov.cn/affiche)查询,相关公告内容同时将张贴在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江东区中兴北路33号)的公告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前往查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