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又一治霾“利剑”出鞘———《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过两年的调研和起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昨日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并且提出:“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措施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记者 张昊 11月起全时段禁止黄标车 ———燃煤 作为我市PM2.5的“罪魁祸首”,宁波的燃煤总量却始终居高不下。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小华说,虽然燃煤总量近几年有所下降,但燃煤能力仍在5000万吨以上,占到全省用煤量的近三分之一,而且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新上的一些高能耗项目用煤量远超过建设禁燃区节约的用煤量,因产业结构问题,燃煤还有增长的趋势。 条例草案设定了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规定,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 条例草案还提出,我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自备热力供应站新建、扩建配套发电机组。 ———挥发性有机物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治,条例草案提出在源头上防治,鼓励生产、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同时要求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此外还要求石化等行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有效防范和处置泄漏事故。 ———机动车船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201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04万辆。条例草案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但同时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对出台相关政策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也就是“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措施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史小华认为,提升油品标准是机动车减排的关键,宁波是炼油工业重镇,又是经济发达地区,但在提前供应下阶段国家标准油品方面相对滞后。 条例草案规定我市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排放标准的成品油,实施更严格的环保标志管理等措施。 副市长李关定表示,今年11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及无标车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 ———扬尘 史小华表示,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建筑渣土和其他扬尘物运输问题严重,虽然市政府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但我们发现即便有所谓的密闭设施,都非常简陋,而且大多数车辆装载渣土高出车厢,根本无法密闭,运输中散落和滴漏严重;中心城区附近矿山开采特别是机制砂生产扬尘严重,附近建筑和树木被尘埃覆盖。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途中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这些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条例草案还提出,禁止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超标和超总量排放实施按日计罚 “目前,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宁可违法被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虞建飞说。 为了加大惩处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开启烟气旁路排放、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修复排放等违法排放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对被政府停业关闭和被环保部门停产整治的企业,实施停电停水措施。 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违法生产拒不停建或停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违法排污拒不停止排污、拒绝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调查、损毁监测设施或伪造销毁监测数据证据、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延误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污染扩大、拒不配合当地政府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等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草案还提出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主动发布企业排污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链接 PM2.5贡献率工业占近一半 “我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要占到八成。也就是说,我市空气质量要好,关键是做好PM2.5防治。”市环保局副局长虞建飞昨天表示。他说,我们曾经作过课题研究,结论显示我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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