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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朱慧卿 |
●今日聚焦 8月25日,河南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民警@民警刘会永发布一则悬赏通告:两男子骑一辆三轮车偷大葱被发现后逃跑,对举报线索直接破案奖励现金30000元。而2014年9月,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因涉嫌受贿500万,被警方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并悬赏500元通缉。如此强烈对比,遭到网友猛烈吐槽。(8月26日澎湃新闻) 500元奇葩赏格让人怀疑抓贪积极性 自1983年公安部全国范围悬赏缉拿持枪杀人逃犯“二王”兄弟后,悬赏缉凶、缉逃逐渐成为公安机关重要破案手段,且效果明显,但关于悬赏的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但这属于内部规定,而且显然很原则、笼统,在何谓“重大”、何时“必要”,以及赏金标准、来源、使用、监督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这就带来执行中的随意性,让警方悬赏的金额、分配等千差万别,也带来很大争议,譬如上述“贼比官贵”的鲜明反差。 理论上而言,既然法律没有标准,对涉嫌受贿500万的副市长悬赏区区500元追逃,虽然不合情理,却难言违规。但从情理上说,悬赏金额应与案情重大情况、警方缉逃意愿成正比。如是来看,在偷葱小蟊贼面前,大贪官“算哪根葱”,如此“贼比官贵”很难让人信服。500元的奇葩赏格不但难以调动群众举报贪官的积极性,由此还带来的危险信号是,警方追贪、抓贪的办案积极性、重视性,远没有抓小偷来得强,未免令人遐想。这势必有损警方的公信、形象。 可见,恰恰是法律没有标准,才更有了随意操作的空间,使得权力因缺乏规则的制约而随时会发生滥用的风险。对此,应引起足够警醒。 本质上,警方悬赏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要秉持财政开支节约与透明并重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不能让权力任性、滥用。因而,在警方悬赏缉凶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尤需科学、合理、完善的配套机制。具体而言,亟需加强立法工作,规范赏金的标准和使用、监督,进行制度化、透明化、有序化操作,做到规范而不随意、阳光而不“黑箱”,这对发挥警方悬赏缉凶、追逃的最大效用,无疑十分必要。符向军(法官) 悬赏3万元缉拿偷葱贼值得点赞 公安机关悬赏征集破案线索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悬赏大多在大案要案中出现。河南新乡此次悬赏3万元缉拿的,只是两个偷葱贼。这难免让人有所惊讶和意外:为了两个小蟊贼,值得悬赏3万元吗? 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3万元悬赏偷葱蟊贼确实有点“划不来”。一方面,相对于被偷了葱的村民的经济损失来说,3万元确实很多;另一方面,花3万元办案,抓两个蟊贼,这办案成本也未免太大了一些。 但公安侦破案件,显然不能以成本论,更不能以有没有经济效益而决定的。 一者,案件无大小。既然群众报案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也认为满足立案条件立案了,就应该想尽一切办法破案。 二者,群众利益无小事。村民丢了葱,其价值或许远远没有3万元,但对群众来说,哪怕丢的葱只值300元,也有必要找到偷葱之人,以求挽回损失。 三者,悬赏3万也是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特别是,如果这一次不抓住蟊贼,其就有可能再次犯案,再次让群众遭受损失。 此前,我们见惯了一些小案无法受到重视的情况。比如群众手机被偷,报警之后再无下文;比如有人自行车、电动车被盗,报警也无法找回;比如有人被骗子骗了钱,为了得到公安部门的重视,在已经知道被骗的情况下,还“任性”地不断往骗子的账户中打钱;如此等等。 如今,河南新乡相关公安部门,为了两个偷葱蟊贼悬赏3万元,显然让人耳目一新,同时也看到了当地公安部门破案的决心,不惜一切代价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不管案件结果如何,能不能很快侦破,这样的决心显然都是值得肯定和点赞的! 想想看,此前我们有多少人曾抱怨民警办小案不力?如今有公安部门下定决心办案了,为什么又要吐槽呢?至于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涉嫌受贿500万而只悬赏500元通缉,则是另一码事了。总而言之,不是偷葱贼的悬赏高,而是贪官的悬赏低。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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