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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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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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赢了官司不如赢人心

  房屋漏水、家中被盗、车辆被刮、绿化不足,这些矛盾纠纷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8月31日,鄞州法院对外公布了受理的91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为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的案件,除调解成功或物业公司撤诉外,其余案件均以业主败诉告终。

  (9月1日《宁波晚报》) 

  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一直处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之中,双方往往“婆媳各有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缴物业费;物业抱怨业主不缴费,所以服务很难到位。于是乎,许多小区尤其是老小区的物业服务,陷入“缴费越来越少,服务越来越差”的恶性循环。

  对于此类纠纷,物业举证业主“不缴费”很容易,业主要举证物业“服务差”则很难,大部分案件均是以业主“不能举证”才败诉的。因此,物业100%的胜诉率并不能说明问题都出在业主一方,说白了,许多案件的败诉仅仅是因为业主证据意识不强而已。

  除证据意识之外,由于物业服务范围太广,业主不可能做到稍有不满就诉诸法律,比如今天物业没有把楼道打扫干净,明天没有把公共电灯换好,业主不可能天天往法院跑吧?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于是许多业主以拒缴物业费对抗。

  物业与业主之间到底是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或者其他,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提出双方是一种信托合同,笔者很是赞同,因为物业服务甚至管理权来源于全体业主的信托,并且信托合同以“信”为本的特征更符合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陌生人之间的游戏”,而物业与业主天天打交道,双方更应当是“温情脉脉”的“互信”,而不是“陌如路人”的“互防”。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应当意识到,拒缴物业费不是一张能制衡物业的好牌,因为你的这些行为,事实上确实会降低物业后续服务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

  对于物业来说,更要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与配合,不能“服务时找不到人,要钱时准时上门”,要多从自己的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找问题。不缴费的业主不一定是坏业主,经常打官司的物业,即便在法庭上赢了,也绝对不等于就是好物业。毕竟,法院判决,只证明物业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胜诉,而非情理上的。法律讲证据,公道却在人心。

  其实,从物业自身利益来讲,赢人心也比赢官司更重要。若是服务不到位,哪怕这次胜诉,也很难保证下一次没有业主拒缴物业费,如此对抗,物业总不能次次诉诸法律,况且即便每次胜诉,也要付出诸多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

  郭敬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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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