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晚,沈阳的颜女士在回家路上捡到一个钱包,“发现包里只有2块5,但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什么的全在。”她按照名片上名字联系上失主,失主却说钱包里原来有4000元。她怕失主讹她,最后选择送去派出所,失主从派出所领回钱包。 (9月8日《辽沈晚报》) “其实当时我挺伤心的,特别委屈,明明是做好事儿,却惹出这么一摊子麻烦事儿。”颜女士的委屈,可以理解。但是,这可能是个误会呢。也许,失主丢失的包里最早确实有4000元,并不是讹诈,只是这些钱被别人拿走了。 反之,如果捡到钱包不交还失主却是不对的。首先,拾金不味是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起码要求。从小我们就会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将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长大后不能连最基本的品德也丢了。 其次,拾金不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义务。《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换一句话说,要求归还遗失物是失主的法律权利。 何况,即使捡到者遭遇失主讹诈,虽然可能会蒙受误解和心生委屈,但受不了多少伤害。因为,不管钱包里面有无4000元,要让拾得者归还4000元钱,举证责任都在失主。首先,失主要证明她包里原先有4000元,其次,她还要证明这4000元在拾得者捡到时还存在,是拾得者拿了。而作为拾得者,只要她没有看到这钱,更没有拿这钱,行正就不怕影子歪,根本不用归还这4000元。所以,拾得者要有这个胸襟,让失主说话。 因此,颜女士应当为自己做好事的行为高兴才对,别因为一时可能产生的误会而感到委屈。其他公民拾得遗失物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大可不必担心,只要自己没做坏事,就不必在乎失主怎么说。 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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