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群主不管事,被抓真不是个笑话

  日前,浙江瑞安法院宣判了浙江省首起通过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案,传播者阮某和微信群群主张某,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零15天。令人关注的是,张某本人并没有通过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他为什么也要被判刑?原因是群主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制止或将阮某踢出群外,因此与传播者同罪。

  (9月15日《温州日报》) 

  当前,微信群、QQ群比比皆是,存在于每个特定的群体,甚至存在于每个行业和部门之间,成为人们交流或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每个网络用户,似乎都有几个微信群或QQ群,许多人都是群主或群里的管理员。“群”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捷,也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群主被抓”这件事,极具警示意义。

  以前,“群主被抓”这类的调侃,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群里,不少段子令人忍俊不禁。但这仅仅是调侃而已,群主因管理不善被抓,在之前闻所未闻。而开通一个群却疏于管理,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发布淫秽图片或视频、发布诈骗广告,甚至售卖管制刀具或其它违禁品等,在许多群里也时有发生,有些群,干脆就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

  一个群积聚着少则几十、多则上千的网民,其交流的内容之广、影响之深、传播速度之快,没有多少交流途径可以相比,这样的交流平台,其实类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假如在这里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清除和防范,对社会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强化对群的管理,“群主被抓”的孤例应该变成常态,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除了要处罚当事人外,也要追求群主的管理责任,如此才能净化网络环境,确保网络交流工具不被违法者所利用。

  此事警示人们,别把群主不当官,也别把群主对群的管理当作多管闲事,配合和服从群主的管理,应是每个成员的义务。而对于群主和管理员而言,更别把监管责任不当事,不能认为即使群员在群里犯了事,也是他个人的责任,因此该禁止的言行一定要果断禁止,该踢出的人一定要踢出,假如失之监管,自己也可能要负连带责任,就像这位群主张某一样,因一时管理不善,就把“群主被抓”的笑谈,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罗志华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